社会写真(27):佘祥林冤案
2005年3月28日,被“杀害”11年的妻子突然出现,洗脱了佘祥林“杀妻”的罪名。11年的冤狱,证明佘祥林的不幸。但比起被虐杀的“孙志刚”们、被漠杀的“张衡生”们、以及曾经两次被判死刑的自己,佘祥林又是那么的幸运!毕竟,他失去的只是一截手指和11年的自由,并不是宝贵的生命。我们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对冤假错案麻木了?如果佘祥林事件可以提醒一些官员和执法者,让他们重拾对生命的敬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那么这个不幸的事件终于有了一丝真正的幸运作用了。
1、
佘祥林,又名杨玉欧,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这一年,佘祥林28岁,张在玉31岁,他们的女儿才6岁。佘祥林曾两次被宣告“死刑”,后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1998年9月22日,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2、2005年3月28日,对于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佘祥林的家人来说,是一个异常特殊的日子。曾被政法部门认定11年前被丈夫佘祥林杀害的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成了当地一大轰动新闻。这也表明佘祥林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案件成为错案。原来1994年,张在玉因怀疑丈夫有外遇,和丈夫的关系一直十分紧张,经常发生争吵打闹,自己的精神一度濒于崩溃。后来自己索性离家出走,一路乞讨流浪到了山东,在山东治好了病,并在那儿与别人结婚生子。这次是带着山东“丈夫”和孩子回家的。
3、2005年4月13日上午9时,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厅内座无虚席,“佘祥林杀妻案”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再审。庭审过程进行得很顺利,整个过程只持续了一小时左右,法庭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佘祥林无罪,法律终于还佘祥林清白。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4、佘祥林在病床上讲述案情。记者:警察把你带走后,发生了什么?
佘祥林:他们把我带到一个山庄,要我承认谋杀了自己的妻子。我说没有,他们不信。他们一天给我两顿饭吃,不让喝水,不让睡觉。有个警察还用枪顶着我的胸膛,说:“相信我可以一枪毙了你。”我说:“你厉害你就毙了我。”他说他完全可以以抢夺枪支为由把我毙了。记:你在被审讯期间承认过杀人的事儿吗?佘:我怎么会承认?但人一进到那里面,啥都由不得自己了。你想想,当时他们关了我十天十夜,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谁能受得了呀?然后,他们趁我迷迷糊糊的时候抱过来一摞子材料,啥也不说就让我在上面签字摁指印,你不摁行吗?
佘祥林冤案大事记:
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发现一具无名女尸。认定死者是佘祥林失踪的妻子。
1994年4月28日,以涉嫌故意杀害妻子为由,公安将佘拘留,并批准逮捕。
1994年10月13日,湖北省原荆州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佘祥林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1月10日,佘祥林上诉至湖北省高级法院,后来被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98年9月22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驳回佘祥林上诉,维持原判,佘祥林随后在湖北沙洋监狱服刑。
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死亡”11年的妻子突然出现。
2005年4月1日,佘祥林出狱。
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法院宣判佘祥林无罪。
2005年10月底,因“杀妻”罪名蒙冤下狱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向国家提出1000万的赔偿,最终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
媒体评论:还有多少冤假错案需要"水落石出"?
2005-04-01 13:05:10 稿源:中国经济时报
河北广平“一案两凶”的疑案尚未完全定论,又一起类似的案件在湖北“水落石出”。据3月31日《新京报》报道,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村民佘祥林,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曾两次被宣告“死刑”,但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后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但在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
仔细比较一下两则新闻,忽然就有了一种彻骨的寒意。我一向不愿意腹诽作为“正义守护神”的公、检、法、司等部门,即便也时常听到一些有关他们的批判,我也会在心底同情和理解他们,毕竟,人无完人,在纷繁杂乱的工作中稍有差池也在所难免。然而,当我在短短半个月内接连看到两起司法机关“草菅人命”的案件时,我不能不放任心中的怒火向潮水一样喷涌。
在这个世界上,也许任何人都可以犯错,而惟独公、检、法、司不能犯错。因为其他人犯错,代表的只是自己,等待他的是法律和制度的惩罚。而公、检、法、司代表的是正义、是公平。公、检、法、司不经意的一错,轻则会导致司法不公,真理扭曲,重则会导致“草菅人命”、破坏法律威信等重大后果。弗兰西斯·培根有这么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
这种恶果反映到这两起冤假错案中就是:前者不仅造成了一个青年的无辜丧命,直到死后10年才洗清不白之冤;后者虽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侥幸逃脱了死刑,且在11年后验明真相,但是,现实留给他的也几近是家破人亡!
一个10年,一个是11年!如果真理和正义需要在这么长时间以后能够得到维护和昭雪,那么,我可不可以问,这样的真理和正义还有什么用呢?
没有一个人会轻易承认自己是罪犯,除非他真正做了对不起别人和对不起自己的事情。然而,在这两起案件中,我却隐约感受到了某种“叫天不应,呼地不灵”的悲怆与无奈!我想,没有人会轻易接受被无辜污蔑后的死刑,然而,那个被以“强奸杀人罪”论处的无辜青年却不得不接受最后的事实,他最终违心地承认了自己莫须有的“罪行”。到底是什么力量使他对生的恐惧远大于对死的畏惧?到底是什么力量使他甘心忍受这比死更残忍与冷酷的“强奸”罪名与污水?这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样的故事?也许只有执法者知道,只有死者知道了。
对于第二个案件,执法机关既然知道证据不足,为什么不做“无罪推定”?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修订。新的刑事诉讼法废止了收容审查等不利于人权保障的措施,吸收了无罪推定等先进的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这个原则的确定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时必须一切从证据出发。然而,在“杀妻”一案中,这些“正义守护神”却硬是“莫须有”地给一个无辜者判了15年有期徒刑!
为什么代表着正义的执法部门会如此草率地践踏公平与正义?类似的冤假错案还有多少?如何避免类似的悲剧再度发生?也许,这比单纯的就事论事更为公民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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