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0-04-27     【发布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0-04-27
深证上〔2020〕34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顺利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强化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为做好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普通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首次参与按照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重新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三、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确保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规范有效开展。
四、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深证会〔2009〕147号)、《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深证会〔2016〕1号)、《关于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6〕2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2〕7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4月2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板规范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
投资观念,理性参与创业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板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以下统称
创业板交易)的适当性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
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适
当性管理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加强系统建设和业务人员培
训,充分了解投资者信息,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揭示,引导投
资者在充分了解创业板特性的基础上审慎参与创业板交易。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创业板的风险事项、
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
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创业板交易。
第五条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交易应当符合本办法相关规
定。
个人投资者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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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
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 24 个月以上。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前款所述条件作出调整。
第六条 会员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
证券投资经验、交易需求、风险偏好等相关信息,对其风险认
知与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对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
查。评估结果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应当告知投资者。
第七条 普通投资者首次参与创业板交易的,会员应当要
求其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可以以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
第八条 会员应当通过严格的内部制度及系统前端控制
等手段,确保参与创业板交易的投资者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九条 投资者不配合适当性管理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会员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
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第十条 会员应当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投资者交易情况,
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
会员认为投资者信息已明显不准确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更
新。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全部
记录,并依法对投资者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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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及时向投
资者发布本所有关创业板的风险提示信息,持续提醒其关注市
场变化、交易和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机
制,结合创业板特点,从制度、组织、人员、流程、经费等方
面保障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有序开展,丰富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和
形式,并通过多种渠道向投资者告知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
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或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本所将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采取自律
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创业板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可交换公司
债券换股的投资者,参照适用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4 月 28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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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必备条款
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的相关风
险,开展经纪业务的会员应当制定《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参与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
购、交易(以下统称创业板交易)的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风
险揭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往往高度依赖新技术、新模式、新业
态,且多为轻资产结构,具有技术迭代快、产业升级快、模式
易复制、业绩波动大等特点,公司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盈
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 3 个会
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
弥补亏损,以及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
润分配等情形。
三、创业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
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创业板新股发行
可能采用直接定价和询价定价方式。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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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
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
四、初步询价结束后,创业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
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
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五、创业板的网上发行比例、网上网下回拨机制、投资风
险特别公告发布等可能与创业板原有发行规则及其他板块存
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在申购环节充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则。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
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束后,发行人增
发股票的可能性。
七、创业板退市制度更为严格,退市情形更多,市值低于
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可
能导致退市;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
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
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八、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
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
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
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
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 6 —
九、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
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 1:1 的比例转
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
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
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十、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可能更为灵活,包括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对象有所扩大、价格条
款更为灵活、实施方式更为便利。实施该等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可能导致公司实际上市交易的股票数量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时
的数量。
十一、实施注册制后,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
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
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投资者应当关注可
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
十二、投资者需关注创业板交易的单笔申报限制数量、有
效竞价范围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板块交易存在的差异,避
免产生无效申报。
十三、投资者需关注创业板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
定价交易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
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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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
资者应注意相关风险。
十五、创业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
股票核查制度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板块规定不同,投资者应
当关注与此相关的风险。
十六、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创业板上市。红筹
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信息披露、分红
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注
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
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十七、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存托凭证由存
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
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
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
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
体内容,了解并接受在交易和持有红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过
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十八、创业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
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
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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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揭示书》应当以醒目的文字载明: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
明创业板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
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
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
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创业板交易遭受难以承受
的损失。
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
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创业板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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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办法(2020 年修订)》修订说明
为顺利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强化会员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在中国证监会的统
一部署下,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是适应注册制改革需要,进一步完善适当性管理制度。
适当性管理制度施行以来,对创业板的平稳发展发挥了积极作
用。此次对创业板进行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改革力度大,影响
广,迫切需要对现有的适当性制度进行针对性完善,以确保与
改革相适应,实现产品与投资者之间的风险匹配,更好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
二是衔接上位法规要求,强化会员适当性管理职责。近年
来,《证券法(2019 年修订)》《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上位法律法规先后发布,对适
当性提出了细致明确的要求,包括投资者风险评估、适当性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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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特定情况下会员应拒绝提供服务等,创业板适当性制度需
要跟进完善,进一步衔接上位要求。
三是优化制度体系,整合现行规则。创业板适当性管理规
则已发布十余年,为了适应市场发展,本所配套发布了《会员
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
《业务指引》)和一系列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目前上述
规则部分条款已不再适用,为使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制度体系更
加清晰简明,本所整合相关要求纳入《实施办法》后,上述规
则予以废止。同时,将《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
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作为规则配套文件,不再由
证券业协会另行制定,并根据创业板改革相关情况进行修订完
善,要求会员据此制定相关《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
简称《风险揭示书》)。
二、主要修订内容
《实施办法》修订 11 条,新增 5 条,删除 6 条,修订后
共计 17 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 增设创业板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等相关要求
一是明确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权限
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应不低
于人民币 10 万元,并参与证券交易 24 个月以上。同时,删除
原规则中 2 日、5 日冷静期要求。二是明确会员要对个人投资
者是否符合门槛条件进行核查。三是明确普通投资者首次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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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风险揭示书》。
(二) 衔接上位法适当性管理要求
落实《证券法(2019 年修订)》《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一
是增加会员应当了解投资者相关信息,评估其风险认知及承受
能力,并将评估结果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告知投资者。二是对于
不配合适当性管理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不完整的投资者,增加会员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为其开通
创业板交易权限的要求。
(三) 明确创业板适当性管理的适用范围
明确股票、存托凭证的申购、交易适用创业板适当性管理
要求。同时,在本所债券已有专门的适当性办法规范债券认购、
交易的基础上,部分吸纳本所 2016 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创业
板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容,将
相关可转债转股、可交债换股纳入创业板适当性管理要求范围。
(四) 梳理整合相关规则,完善制度体系
为使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制度体系更加清晰简明,本所对现
有规则体系进行了简化,将《业务指引》和相关《通知》中,
有关动态跟踪评估投资者、持续进行风险提示等内容纳入《实
施办法》,《业务指引》和相关《通知》予以废止。
(五) 调整已不再适用的投资者交易行为管理等内容
一是新近发布的《会员管理规则(2019 年修订)》《关于加
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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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新的更有针对性的要求,原《实施办法》相关内容已不再适
用,予以删除。二是删除会员受理投诉纠纷、本所监督检查、
会员监管具体措施相关表述,《会员管理规则(2019 年修订)》
已有相关条款进行明确。
(六) 修订《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并作为规则附件
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创业板相关风险,要求会员充分揭示
以下内容:创业板上市公司定位及特点,特殊的发行机制、交
易机制及退市安排,可能存在的未盈利情形、协议控制架构及
表决权差异安排,红筹企业与境内注册上市企业在信息披露、
分红派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2020 年 4 月 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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