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资者开立多个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07     【发布文号】上证发〔2015〕45号


关于投资者开立多个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15〕4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投资者开立多个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以下简称 “一人多户”),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一人多户涉及的相关交易及监管安排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应当遵守本所市场指定交易制度,事先指定本所市场交易参与人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交易参与人参与本所市场的证券买卖。一个证券账户只能指定一个交易参与人。
  投资者在同一交易参与人处指定交易多个证券账户的,相关证券账户应当与其开立的资金账户匹配。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者申报买入(卖出)的新股数量以及申报次数,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合并计算,本所据此对相关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三、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所有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单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合计不得超过50万股。
  四、单只私募债券的发行和转让中,债券持有人合计不得超过200人。本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的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持有人数合计超过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五、本所对投资者采取盘中暂停账户当日交易、将账户列入重点监控账户以及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等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相关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及于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所有证券账户或者衍生品合约账户。
  六、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所要求,积极配合本所针对一人多户实施的日常监控与自律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对客户交易行为进行前端控制和管理,制止和纠正客户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投资者在多个交易参与人处指定交易多个证券账户,因其中一个或者多个证券账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而被本所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对该投资者名下未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所指定交易的交易参与人,本所不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上证发〔2013〕2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上证法字〔2008〕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上证交字〔2007〕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上证债字〔2012〕177号)、《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37号)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不再适用。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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